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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原系上海某建材公司员工。年11月1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元。后核算,公司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10月份工资等合计余元。
因公司员工工作失误,错将应支付同期离职员工林某的工资1.4万余元转至张某工资卡内,而将应支付给张某的工资余元转至林某的工资卡内。
年11月30日,公司又错将应支付公司员工周某的工资多元转至张某的工资卡内。两次错误,张某从公司多得1万多元。
因林某和周某向公司反映他们工资发放有误,公司才发现错发问题,立即联系张某要求其退还多发部分。但,张某以各种说辞拒绝返还钱款。
公司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种错发工资情形属于法律上的不当得利,故张某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公司。
判决生效后,公司再联系张某时,其电话已停机,人也不在上海。公司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张某另外一张银行卡上还有存款,遂强制将其扣划,并发还给公司。
白志中,《公司错给离职员工多发工资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载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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