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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斐乐FILA卖了270多万,济宁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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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山东省检察院发布一起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

据介绍,年7月至年8月,被告人付某程、付某利未经“斐乐FILA”商标在中国大陆唯一使用权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授权,通过某电商平台的两家店铺长期非法销售假冒“斐乐FILA”服装。年1月至8月,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三次从两家店铺购买出售的斐乐服装共四件,经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商标商品。

交易记录显示,年8月到年8月被告人付某程经营的店铺销售金额余万元;被告人付某利经营的店铺销售金额余万元。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付某程住处和储藏室查获假冒“斐乐”服装件,经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鉴定均系假冒商标商品,涉案价值为48万余元。接到举报线索后,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于年8月28日立案侦查。付某程于年8月29日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付某利因系残疾人于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年11月23日,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以付某程、付某利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年5月23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二被告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年12月16日,嘉祥县人民法院根据指定管辖作出判决,以被告人付某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被告人付某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没收其所有的违法所得及被扣押在案的假冒商标服装、作案工具。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未上诉。

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及时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进行座谈,就网络销售行为的监督、涉案物品的鉴定、生产销售金额计算等问题进行探讨,共享办案信息,推动形成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联动机制,维护消费者权益。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张依盟通讯员韩睿李丽丽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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